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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药商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湖北省医药商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Pharmaceutical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缩写HBP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各地医药生产、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医药私营单位及药品使用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为本行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湖北医药生产和流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27号,

邮政编码:4300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法规的建议。为企业依法经营、整顿和改善流通秩序积极开展工作。

(二)研究市场发展趋势,指导商品交流,促进经济联合等活动,为湖北省医药商业企业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协助解决业务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三)开展咨询服务,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工商、商贸、商卫之间的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市场流通、价格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四)搜集、统计、整理并反馈行业统计、财会、物价等基础资料,加强市场调研预测,编辑协会内部刊物,进行省内外行业间的信息交流。

(五)协助督促贯彻执行行业法规和全面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医药商品质量,向政府部门推荐质量管理先进企业。

(六)促进医药商业企业内部改革,贯彻企业服务规范、守则和办法。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交流企业管理、改革的经验。  

(七)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发展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素质。

(八) 与省内外有关协会有关行业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做好对省外先进经验的消化、吸收工作。

(九)制定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获得信息资料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中竞选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协会会员中推荐产生。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协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协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7日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协会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在举办活动前5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